組織章程
核准文號:92年4月2日 (北市社教一字第09231182100) 號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 本會名稱為『台北市內湖水上救生會』,以下簡稱本會。
第二條: 本會隸屬於台北市政府社會局。
第三條: 本會指導單位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。
第四條: 本會服務宗旨為發揮人溺己溺精神,服務鄉里、地方及社會慈善愛心。
第五條: 1. 本會通訊處設在內湖區內湖路1段47巷8弄8號1樓。 2. 本會辦公室設在內湖區民權大橋橋下活動中心處。(會所地址: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號之五)
第二章 會員
第六條: 1. 凡設籍台北市者並具有水上安全救生勇證,願意認同本會組織者,皆可加入本會成為當然會員。 2. 凡願意認同本會組織者 (非設籍台北市者),皆可加入本會成為志工服務團會員。 3. 防訓期間週休假日時,於本市易發生意外事故之危險水域現場,協助防溺及水上救生工作。
第三章 組織及權責
第七條: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每年四月時召開,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。
第八條: 本會設名譽會長一人、顧問若干人、會長長一人、常務理事三人、理事九人、常務監事及監事三人、總幹事一人、副總幹事三人,教練團若干人、總務組、訓練組、勤務組、器材管理組、財務組、文宣康樂組各一人、各小隊隊長若干人。
名譽會長: 為榮譽職,協助本會業務推動,經會員大會推薦,由理事長致聘。
顧 問: 凡熱心公益,願意提供物力、財力等支援者均可致聘為本會顧問。
會 長: 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,任期四年得以連任一次為限,對內主持會議、綜理會務推動、對外代表本會。
常務理事: 由理事會選舉產生,置常務理事三人,任期四年得連選連任,理事長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理 事: 由全體會員 (會員代表) 遴選產生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理事。
常務監事: 由監事會選舉產生,置常務監事一人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出缺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監 事: 由全體會員 (會員代表) 遴選產生,分別成立監事會,監事出缺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總幹事: 襄助理事長、副理事長處理對內、對外各項會務,由會長聘定。
副總幹事: 襄助處理對內、對外各項行政會務,由會長聘定。
總務組: 處理會務各項事務性工作及會所維護、添購等事項,由總幹事聘定。
訓練組: 負責辦理各項訓練性活動、開座談課程安排、教材統整之工作,由總幹事聘定。
救災勤務組: 負責防汛期間備災勤務、編排本會各項勤務工作,由總幹事聘定。
器材管理組: 負責本會各項器材出借、登入與盤點、保養、使用管理等工作,由總幹事聘定。
財務組: 內部控管本會財務收支、預算編列等工作,由總幹事聘定。
文宣康樂組: 負責本會對外聯絡與公文處理、檔案管理、閱歷文宣等工作,由總幹事聘定。
小隊長: 具有高度服務熱忱,襄助會長、副會長、總幹事、各組組長、進行各項協調、溝通等服務工作,由總幹事聘定。
第九條: 常務理事會、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審定會員 (會員代表) 之資格。 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 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 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 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六、常務理事會及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事項。
第十條: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會四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,常務理事三人。
第十一條: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監察理事會之執行。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 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 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二條: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為指定或不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三條: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四條: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即解任: 一、喪失會員 (會員代表) 資格者。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十五條: 本會視會務需要,經理事會同意得增設各組幹部佐理會務。
第十六條: 本會以『計酬慎、歡喜心』、『重福報、播善緣』,各幹部均為義務兼職。
第四章 權力與義務
第十七條: 本會會員享有的權利與義務:
第十七條: 本會會員享有的權利與義務: ... 二、義務:
會員平日應協助大湖地區水上安全救生工作。
每年七、八、九月份週休假日限制,前往指定地點附近水域,義務擔任水上安全救生工作,服務次數每年每人不得少於3次,服勤簽到時間為上午8:30下5:00止。
協助紅十字會推展 C.P.R 之訓練及赴台北市中小學校推廣防溺教育宣導。
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,並竭力維護本會之團體榮譽。
本會所分派之職務,會員應盡心盡力、堅守崗位、負責到底。
會員服勤時,應盡全力拯救他人,有人溺己溺的仁慈心。
第五章 經費
第十八條: 本會經費來源: 一、每一會員應繳納入會年會費壹千元。 二、由社會善心人士、個人、團體、機關、顧問等捐助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十九條: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